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令)、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省煤监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安监[2013]29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我院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企业或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我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我院的国有(公共)财产。
我院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的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存货等。
(二)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教学用课桌、椅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五)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种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我院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购置、使用、处置的审核、审批工作。
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
组长:主管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长
管理领导小组人员:院党委成员,全院各系部、各职能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六条 学院根据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使用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出借、出租和担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根据本单位的机构设置、部门分工,本着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统筹管理本单位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实现统一领导与归口管理的有机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综合性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资产、财务、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正常开展工作。单位内部各部门、科室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科室使用的资产管理工作。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存货的实物管理;学院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省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分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按规定权限向省局和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审批申报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处理事宜;
(三)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含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强化新增资产的论证、计划、采购和验收,及时完成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六)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学院产权变动事项,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申报等产权管理工作;
(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省财政厅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会同学院后勤管理处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按规定设置国有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做好国有资产会计核算工作;
(三)按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事项的审批或审查上报;
(四)审核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构建计划,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五)负责其他涉及财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应定期协同开展资产盘点,核对账目,确保账账、账卡、账表、账实一致。资产盘点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对不相容岗位必须严格分离:
(一)会计出纳不得经办会计稽查检查,单位不得由一人经办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会计人员不得经办资产购置、处置以及除货币资金、油价证券以外的财产保管工作;
(三)资产购置、处置及对外投资业务的审批人员不得经办具体的执行业务;
(四)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规定的其他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我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学院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配置的资产,能通过省局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对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省局进行调拨或者调剂。
第十七条 学院购置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应当按下列程序编制:
(一)资产使用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于每年6月中旬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产购置申请;
(二)后勤管理处对资产使用部门的购置申请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后,与每年6月底前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初步计划并报财务部门(需政府采购的同时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三)学院财务处结合学院财力可能,对后勤管理处汇总的年度资产购置初步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草案),报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或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院财务处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草案),按照主管局和财政厅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资产购置计划(草案)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上报省局,由省局报财政厅审批;
(五)学院财务处根据主管局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对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并将确定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批复给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执行。
学院办公用品购置按部门预算定额执行,不另行编制年度购置预算。
(六)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
(七)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购置计划的执行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资产购置计划原则上按季度编制,即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资产使用部门编制下一季度资产购置计划报后勤管理处,如需调整的,须在每月5日前提出;
(二)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对各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季度末编制下一季度的资产购置计划,会同学院财务处审核后,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财务处根据经批准的季度资产购置计划,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省财政厅申请资产购置政府采购用款计划;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批复后,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本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购置;
(五)财务处结合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对资产购置的合同及有关票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付款。
第十九条 学院构建固定资产有以下情况的,必须先报经省局审批,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并组织构建:
(一)应由省局立项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含装潢、修缮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省局用专款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更新或购置各种汽车;
(四)批量采购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购置;
(五)投资5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及相关的数据库平台、操作系统软件、软件开发平台的购置;
(六)按规定其他应报经省局审批的资产购置项目。
学院购置达到省财政规定的资产配备标准或向省财政申请补助的资产购置项目,应先上报省局审核,并由省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才能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学院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购置资产。
第二十条 学院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和省局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财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四章资产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局审核同意后再报经国家安监总局和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或担保。
对外出租、出借、投资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省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院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本办法制定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或担保,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将资产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的数量,历年收益的分配、使用情况以及担保资产的安全、保值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完整如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 学院出租、出借以及学院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从相关收入中直接坐支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资产管理人员留存一联,据此登记“固定资产台账”;交财务部门一联,据此登记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存根一联。
无偿拨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扎口管理。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调处单位或捐赠单位开具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其他调拨凭证,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无偿拨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原价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可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重置价估价入账。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应根据经审批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或其他经批准的手续,向资产管理人员申请。资产管理人员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三联,领用部门签字留存一联,据此登记本部门固定资产合账;资产管理人员留存一联,据此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合账;存根一联。
第二十九条 领用部门退回已领用的资产,由原领用部门将拟退回的资产移交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开具《固定资产领用单》(红字)一式三联,经原领用部门经办人签字后,资产管理人员留存一联并据此登记“固定资产合账”,减少退回资产的使用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增加“库存资产”;交原领用部门一联;存根一联。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转移,应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扎口管理,各部门之间不得擅自转移占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单位内部调拨单》,由调出部门、调入部门经办人员签字,并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拨。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各留一联,据此登记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联,据此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台账;存根一联。
第三十一条 学院需要在单位间进行固定资产调剂、调拨时,应由调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上报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由调入单位验收后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固定资产调拨单》一直五联,主管部门留存一联;调入、调出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各一联,据此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和明细账。
学院将固定资产调给系统外单位的,应上报省局审核,由省局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按省局下发的管理制度要求,具体分类如下:
(一)土地,在固定资产中单独核算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
(三)专用设备,包括各种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仪表、科研分析仪器等。
(四)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实务用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等。
(五)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船舶和其它交通运输工具。
(六)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资料室的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七)其它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资产。
第五章资产处置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核销或者注销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经省局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1.由国家所有的、具有专门经济用途的国有专项资产的处置。包括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
2.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其他资产等。
4.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
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5.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
(二)除上述专项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报省局审批并备案。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各单位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院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处置,由学院后勤管理会同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置建议,并填制《固定资产和存货处置审批表》,送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按规定对后勤管理处的处置建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向省局提出资产处置书面报告。
除固定资产和存货意外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学院财务处按规定向省局提出资产处置书面报告。
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部提交有关文件、凭证、相关报表和资料,包括: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等复印件;
2.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3.单位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意见,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
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专家鉴定意见等;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
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省局在收到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报告后,根据权限向省财政厅提出资产处置书面报告,待批复后,及时批复申请单位。
(三)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应登记造册,统一移交至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其中:我院经批准处置的货币性资产应统一移交至江苏省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由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市一级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处置。
(四)对学院经批准处置后的资产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由单位按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读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读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其处置办法按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安监总局和省财政厅或者省局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省财政厅或单位重新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学院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请单位凭实绩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四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按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如当事人都隶属于省局的,上报省局协商解决。当事人一方不是本系统的或省局仍不能解决的,由省局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与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局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学院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省局提出申请,并由省局报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法案;
(二)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三)处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逐级向省局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省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六)根据省财政厅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我校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五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第五十五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我院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第五十六条 财产清查是指对我院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学院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我院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五十八条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我院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资产核实的具体办法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学院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在资产清查中心形成的资料,要分类管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时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省局、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学院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院及其教职工,应当依法维护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八条 学院及其教职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 学院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省局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流程
一、固定资产的调配
固定资产在处室、系(部)之间调配转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需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告,申述理由,经后勤处核实同意,并在后勤管理处办理转移手续(认真填写《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后,方能进行实物转移。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流程
1、因技术落后、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
2、闲置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凡已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有以上情形的资产需报废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后勤管理处,学院将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可申请报废,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后勤管理处将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报废仪器设备由省局统一处理,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已报废的仪器设备。
三、固定资产的报损、丢失处理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时,应迅速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追查原因,作出书面记录。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3日内后勤管理处作出审批意见。凡属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而使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者,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并需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及审批权限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