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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春发布时间:2018-09-28浏览次数:54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集中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部门)、直属业务单位(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各类经费办理的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第四条 集中采购是指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且采购金额在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五条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金额未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归口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六条 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采用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批制度。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集中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七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集中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八条 集中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家俱类设备、实验器材、实习材料、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维修物资等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三)服务类采购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包括各类装修、修缮、拆除、各类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一次性批量采购或单项(单台件)二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管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方面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院系部、处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全院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三)讨论、决定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查集中采购的规章制度;

 (五)参加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采购;

 (六)协调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检查督促招投标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标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后勤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为学院集中采购管理专职机构,是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院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根据归口管理单位的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三)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审核采购文件;

 (四)负责采购信息的发布,接受供应商的咨询和质疑;

 (五)组织有关单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六)负责建立学院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集中采购活动(以公开招标为例,下同)的开标、评标、定标、结果公示等全过程;

 (八)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中标、成交候选人进行考察;

 (九)负责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督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验收、资金结算等后续工作;

 (十一)负责供应商资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集中采购项目过程性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维护学院集中采购网站;

 (十四)参与对评审专家行使评审权利、履行评审义务情况的评价;

 (十五)参与对归口管理单位执行集中采购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纪委、财务处(审计)等单位、个人和供应商的监督;

 (十六)完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及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各类经费,办理集中采购项目的各系部、处室、校直属业务单位等,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论证、市场调研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提出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三)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推荐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四)工程类项目应提供采购项目的规模、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等有关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等内容,提供工程技术规范、质量技术标准和竣工时间要求等,负责组织施工图会审和现场勘察工作;

 (五)货物类项目和工程类项目中所涉及的设备或材料,应提供设备或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要求、规格及技术指标参数、配套方案和供货时间等,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服务类项目应提供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起止时间、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七)接受供应商就技术方面的咨询和质疑,并进行技术释疑;

 (八)负责采购文件和合同的拟订工作;

 (九)负责提出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等;

 (十)参与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十一)负责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以及验收、结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纪委(审计)作为学院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的全部过程实行全程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学院集中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负责组织对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三)负责检查归口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法规、上级文件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检查学院集中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六)负责对评审专家库的监管,负责抽取评审专家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

 (七)监督评审专家行使评审权利、履行评审义务的执行情况;

 (八)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九)全程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和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资金来源、资金支付办法等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对采购文件、合同、资金结算方式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资产验收和登记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一)评审专家库主要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院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同时逐一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评审专家库成员由招标办根据要求,按照货物、工程、服务三个大类的不同采购项目,依据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推荐所需评委人数的三倍组成候选评审小组,交由学院纪委(审计)随机抽取。


第四章 集中采购实施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预算情况,编制汇总采购计划,同时编制集中采购执行计划,在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前一个月,按项目报送招标办;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 采购金额较大的工程类项目,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中使用国有资金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由学院委托所在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除此以外的其它工程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学院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的选择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具有特殊性且只能从范围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且废标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突发性采购需求,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在时间上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招标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符合下列情形者,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自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所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按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对集中采购项目的过程性材料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集中采购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限制、排斥投标人参与投标;

 (四)在采购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发表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意见,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与供货商串通以获取好处或损害学院利益,不得在供货商处报销应有个人或单位支付的费用等;

 (五)集中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集中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监督

 (一)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纪委(审计)、招标办工作人员不作为评审专家;

 (三)集中采购工作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四)集中采购全过程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纪委(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制度,评审专家在一年内有两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两年以上评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集中采购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在实施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校内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审计)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苏安监[2013]2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中采购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五种采购方式的统称。


第二章 集中采购项目报审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与审核

 项目申报与审核遵循以下步骤:

()归口管理单位填写《集中采购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根据采购项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推荐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归口管理单位拟写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采购规模、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等有关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工程技术规范、质量技术标准和竣工时间要求等;设备或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要求、规格及技术指标参数、配套方案和供货时间等;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起止时间、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归口管理单位填写《集中采购文件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纪委(审计)对申报表、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归口管理单位根据纪委(审计)的审核意见修改拟写的采购文件;

()归口管理单位应明确采购任务完成时间,并提前三十天将申报表、采购文件、审核表等材料一同报送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招标办视具体情况与归口管理单位、纪委(审计)及有关专家进行会商,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报送时间统筹安排全院集中采购任务。

 第五条 项目审批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申报表、采购文件、审核表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批;

()财务负责人对申报表、采购文件中所涉及到的项目资金来源、资金支付办法等进行审批;

()集中采购实施前,归口管理单位如需对审批完毕的申报内容进行变更,应经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

()紧急项目审批。对于特别紧急的采购项目,按急事特办原则,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集中采购紧急项目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批示。

第三章 集中采购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标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依据申报表和审核表编写招标公告、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在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学院主页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在网站上公开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天;

()现场考察和答疑。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现场,对投标人提出的书面质疑,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

()接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招标办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收取标书费和投标保证金,送交财务处管理;

()投标文件密封性检验和投标人签订廉洁承诺书。在开标前,投标人在监督部门监督下,共同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进行检验。与投标人签订廉洁承诺书;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组成,其中相关专家不少于评标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标办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评标专家库,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从专家库中抽取候选评委并排序,同时按先后顺序通知评标小组成员;

()召开标前会。评标小组讨论评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确定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所有成员推选评标小组组长,并明确组长职责。评标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签订廉洁承诺书;

()开标。当众拆开密封的投标文件。当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开标一览表中的其他内容;

()评标。评标专家从质量、技术指标、售后服务能力和水平、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投标价、样品,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根据评标办法为投标人评出技术分、商务分、价值分、样品分等分值;

()定标。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分别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性价比评标法等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顺序或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均要签字确认定标结果,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十一)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宣布定标结果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送交财务处管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

(十二)公示。定标结果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公示。投标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招标办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会同采购项目评标小组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十三)发出通知书。招标办分别向中标人、归口管理单位发中标通知书、采购结果通知书;

(十四)签订合同。归口管理单位按采购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有关承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七条 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发布公告。编制投标邀请书和邀标文件,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明确接收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参加邀请招标活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七天;

()接收、审查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接受供应商报名,对拟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在审查结果中注明理由;

()发出投标邀请书。向资格条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其余实施步骤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的第三款至第十四款相应内容执行。以下三种采购方式中未尽条款亦参照执行。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编制谈判文件。依据申报表和审核表的内容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发布谈判文件。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七天;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组成。其余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第六款和第七款相应内容;

()谈判。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推荐谈判小组组长,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共同与单一供应商按顺序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评委讨论意见形成的评价办法,采用最低评价法、综合评价法、性价比评价法等办法,确定成交人顺序或成交人。谈判小组成员、监督人员须签字确认谈判结果;

()发出通知书。招标办分别向成交人、归口管理单位发成交通知书、采购结果通知书;

()签订合同。归口管理单位按采购结果通知书、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以及成交人有关承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审批。由经办人提交书面调研报告,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经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送招标办;

()采购方式确定。发布采购公告,在规定报名时间截止前,若报名的供应商少于二家,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完成该项目的采购任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七天;

()制定谈判文件。依据申报表和审核表的内容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组成。其余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第六款和第七款相应内容;

()谈判并确定成交内容。推荐谈判小组组长,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共同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价格合理和确保质量的基础上,确定成交内容,包括商务、技术、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谈判小组成员、监督人员须签字确认谈判结果;

()发出通知书。招标办分别向成交人、归口管理单位发成交通知书、采购结果通知书;

()签订合同。归口管理单位按采购结果通知书、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以及成交人有关承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

 第十条 询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询价程序、报价要求、项目商务要求、成交原则等;

()发布询价文件。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供询价文件。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七天;

()成立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组成。其余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第六款和第七款相应内容;

()询价。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查,将全部符合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按其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按其技术指标由优到劣排列供应商顺序。询价期间,要求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成员、监督人员须签字确认询价结果;

()发出通知书。招标办分别向成交人、归口管理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结果通知书;

()签订合同。归口管理单位按采购结果通知书、询价文件、报价文件,以及成交人有关承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 废标

 在集中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以公开招标为例,下同):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归口管理单位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处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招标。由原申报单位根据需要和废标情况,重新申报采购或提出更改采购方式。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归口管理单位自接到采购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所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按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书应在双方正式签订前,经纪委(审计)审核签章,并在《学院集中采购合同书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归口管理单位根据纪委(审计)审核意见修改合同书;

()合同书原件由归口管理单位管理、归档。

 第十三条  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续签合同

()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归口管理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补充合同经纪委(审计)、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核签章后执行。

第六章 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

()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在纪委(审计)委派跟踪审计人员的参与下施工,并全程跟踪审计,由归口管理单位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小于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验收;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验收;

()在工程类项目完工,或服务类项目完成,或货物类项目到货以后,招标办依据归口管理单位出具的验收证明,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

 纪委(审计)作为学院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对集中采购活动实行全程监督。

第八章 结算

 第十七条  资金结算

 归口管理单位应按合同中有关约定,经纪委(审计)审核签章后,由财务处支付。

第九章 档案

 第十八条  归档备案

 招标办将申报表、采购文件、审核表、投标或响应文件正本、评分表、评分情况汇总表、采购情况登记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过程性资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工作限时办结制度

为切实加强招标办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规范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集中采购工作事项,明确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工作事项。

1.采购项目完成。自采购项目受理之日起至采购结果确定之日止,公开招标项目在三十天以内完成,邀请招标项目在二十天以内完成,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在十五天以内完成。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自开标评标之日起,无供应商和相关部门提出质疑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上网。

3.质疑答复。自质疑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答复。

4.保证金退付。自收到供应商提供相关单位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保证金退付。

5.采购资料归档。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十五天内归档。

二、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不了的事项,由项目经办人说明原因,经招标办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三、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办结的或拖延扯皮,给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相关处室做好集中采购项目接收、转接等记录工作,及时登记各项工作办结情况。

五、本着能快则快、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项目经办人应在法规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在办结时限内尽量提前完成采购工作。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集中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保证学院集中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院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由外聘和单位内部推荐组成。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院集中采购评审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第二章 评审专家与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院集中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精通专业业务;

 (三)熟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熟悉货物、工程、服务等某一类或几类行业业务,能胜任学院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四)遵守学院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五)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学院集中采购评审工作,且身体健康;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对不符合第四条 第二款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学院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进入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由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依据本办法组建。招标办结合学院集中采购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将评审专家按以下三个类别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采购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家俱类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三)服务类采购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包括各类装修、修缮、拆除、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采购。

 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招标办依据评审专家条件,对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有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学院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招标办对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必要的政策法规和有关业务等知识培训。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学院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办聘请,担任学院集中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独立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学院集中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

 (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四)依法接受监督,并配合工作人员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办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同时逐一建立评审专家档案。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学院集中采购,可在纪委的监督下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

 第十四条 招标办确定评审专家的过程应当在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将抽取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在开标前半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六条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2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确定后,招标办负责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审专家本人。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确定的评审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三)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专家考核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的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一年内有两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两年以上评审资格。

 (一)被确定为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影响学院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有关信息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由学院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集中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3.发现供应商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办纪委(审计)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集中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件5: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我自愿参加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队伍。接受学院纪委(审计)的委托,参加学院招标办指定的集中采购评审工作,我承诺在评审工作中自觉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规制度,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学院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集中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评审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四、严格遵守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五、发现供应商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招标办或监察、审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私下接触参与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收受有关供应商及相关业务单位的财物,不参加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任何活动。

各位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如对以上承诺书无异议,并能遵照执行,请签名确认。

评审专家签字:


附件6: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技术资料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 收入管理

1、学院招标办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事项的重要性,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技术资料费,一般情况下每套技术资料费控制在300元以内。

2、特殊事项集中采购,免收技术资料费。具体是否收取视采购事项而定。

3、集中采购事项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视采购事项而定。

4、收取的技术资料费全额上交学院财务处,专户列支。

二、支出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工作的评委(含外请)、工作人员等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评审劳务报酬,具体标准暂定如下:

1、工作时间在两小时之内,按每位100元支付。

2、工作时间超过半天不足8小时,一般每位不超过200元。

3、外请专家评委一般每天(含半天)每位控制在500元。

4、评审费从收取的技术资料费列支,招标办制表,学院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签批。

5、公休时间进行的评审工作,评审人员的评审费可适当提高,但全天不能超过300元。

6、严格费用支出程序,保证经费略有结余,不允许超支。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