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者:闵友付发布时间:2018-09-28浏览次数:211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工作,为违纪事件的定性与处理提供客观依据,提高学生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学生的纪律观念,促使学生努力成为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要规范,并做好被处理学生的思想教育及跟踪帮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细则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除予以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理或处分,处分分五个等级,自低到高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通报批评:学生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1.学期累计旷课6课时以上(含6课时)10课时以下者。上午按4课时计算,晚自习按2课时计算,早操按1课时计算,集体活动按每小时一课时计算。凡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不上课或离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2.违反课堂纪律,冲击正常教学秩序,情节较轻者。

3.借用、冒用或伪造学生卡(走读证)、或将学生卡(走读证)转借他人者。

4.以不当方式进出校门或学生公寓楼出入口或协助他人以不当方式进出校门或学生公寓楼出入口的。

5.拒不服从管理,造成一定影响者。

6.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污损设施者。

7.在宿舍楼内起哄喧哗者。

8.窝藏、携带管制器械的。

9.随意拨打公共服务电话对学院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10.拒不配合学院调查,知情隐瞒,或撒谎作伪证、伪供,情节较轻者。

11.污言秽语,辱骂他人,情节较轻者。

12.其他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查实入学资格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条 警告:学生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1.学期累计旷课1019课时者。

2.夜不归宿1次。

3.翻爬学院围墙或穿越护栏1次者。

4.随意拨打公共服务电话对学院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

5.违反课堂纪律,对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者。

6.参与打架但未动手者。

7.在校园内有异性过当交往行为者。

8.宿舍内发现烟头、酒瓶等,无人承认的;

9.参与收看不雅视频或图片者。

10.拒不配合学院调查,作伪证伪供,对事件调查产生一定影响,情节较重者。

11.污言秽语,辱骂他人,或在网络发布谣言或侮辱他人信息者。

12.不从学生公寓楼出入口进出,以攀爬阳台、防盗网或窗户等不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者。

13.未经允许,私点蜡烛、蚊香、明火,造成较轻后果者。

14.大型集会参与起哄、吹口哨者。

第八条 严重警告:学生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1.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

2.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2次者。

3.一学期累计翻爬学院围墙或穿越护栏2次者。

4.辱骂、恐吓教师、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者。

5.参与打架,情节较轻者。

6.偷窃,情节较轻的。数额或价值100元以下者。

7.在校园内有异性过当交往行为者,不服从教育管理,态度恶劣者。

8.破坏公共财产的,情节较轻,主动赔偿,认错态度较好者。

9.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

10.聚众喝酒聚餐,造成不良影响者。

11.拒不配合学院调查,作伪证伪供,误导调查方向,对事件调查造成严重阻挠者。

12.污言秽语,辱骂他人,或在网络发布、传播侮辱他人的图片、文字者。

13.对抗性比赛中,恶意伤人者。

14.有意挑起事端,欺负弱小同学,侵占他人财物,情节较轻者。

第九条 记过:学生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予以记过处分。

1.学期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者。

2.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者。

3.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3次者。

4.一学期累计翻爬学院围墙或穿越护栏3次者。

5.打架情节较重者。凡参与群架并动手者处分等级不低于记过处分。

6.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公寓者。

7.偷窃,情节较重。数额或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8.敲诈勒索,情节较轻者。

9.破坏公共财产的,情节较重,拒绝不赔偿者。

10.赌博,情节较重的。

11.聚众喝酒聚餐,醉酒晚归,情节严重,带来不良影响者情节极其严重者。

12.在宿舍、教室或校园内其他公共场所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者。

13.对抗性比赛中,恶意伤人,造成后果较轻者。

14.在网络发布谣言、侮辱他人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15.私自外出冲撞门卫,不服管理违反一次者。

16.私自到外宿舍、外班级、外系部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17.破坏或者擅自使用消防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轻微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者。

18.大型集会带头起哄,严重影响会场秩序者。

第十条 留校察看:学生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1.学期累计达4059学时者。

2.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4次者。

3.一学期累计翻爬学院围墙或穿越护栏4次者。

4.在校内考试组织集体作弊者或在国家级考试中作弊者。

5.打架斗殴情节非常严重者;持械斗殴者;群架组织者;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酒后滋事打架者。

6.偷窃情节较重的,数额或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7.敲诈勒索,情节较重者。

8.抢劫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

9.破坏公共财产的,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恶劣者。

10.聚众赌博,情节极其严重者。

11.传播黄色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者。

12.在宿舍、教室或校园内其他公共场所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造成一定后果者。

13.对抗性比赛中,恶意伤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14.携带、窝藏管制刀具者。

15.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习俗或禁忌,引发事态造成不良影响者。

16.私自外出冲撞门卫,不服管理违反二次者。

17.私自到外宿舍、外班级、外系部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但未触犯刑律者。

18.因违纪而不服从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管理,态度恶劣、影响较坏者。

第十一条 开除学籍:学生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60学时)者。学年旷课累计达80学时以上(60学时)者。

5.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6.打架情节极其严重者,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敲诈勒索,情节极其严重者。

8.抢劫,情节严重者。持械抢劫者,勾结校外人员偷盗、敲诈勒索或抢劫者。

9.殴打教职工、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者。

10.异性交往产生不良后果的。

11.偷窃情节严重,数额或价值1000元以上。

12.未经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私点蜡烛、吸烟、点明火,造成极为严重后果和无法挽回损失者。

13.对抗性比赛中,恶意伤人,造成极为严重后果者。

1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1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17.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18.造谣、传谣给集体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网络上传播不雅视频、图片、文字者。

19.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习俗或禁忌,造成事态扩大,影响恶劣者;

20.因犯有其它错误或某种原因不宜再继续学习者。

第十二条 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2.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7.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6.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7.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事件,根据错误性质及影响程度,经集体研究确定处理处分等级。

第三章 违纪处理、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十九条 违纪处理、处分权限

1.系部、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学工处、公寓管理中心具有通报批评权,通报批评情况统一汇总到学工处备案,每半个月1次。相关部门在通报批评前,应提前告知被处分人所在的系部及班级班主任。

2.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系部研究决定,并报学工处备案。

3.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学工处,学工处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学工处,学工处研究并请示分管院领导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学工处备案。

5.系部内违纪事件,由各系部牵头处理;跨系违纪事件,由学工处牵头处理。

6.其他部门和人员如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统一报学工处,由学工处负责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7.处理处分原则上由班主任提出最初意见。部门直接处理的违纪事件,也需事先征求班主任意见。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班主任上报材料,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学生违纪送达书通知学生,系部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工处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上报材料,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核定,报送学工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通过学生违纪送达书通知学生,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开除学籍处分,由班主任上报材料,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核定,报送学工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通过学生违纪送达书通知学生,张榜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影响及处分解除

第二十一条 处分考察期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受处分学生,停发正在享受的奖学金。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正在享受的奖学金下浮一档。

第二十二条 处分考察期学生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学生,一学期内不得担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或学院学生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开除学籍除外),在处分考察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以在考察期满如期解除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考察期为1年。考察期期间无明显悔改表现的,可延长处分考察期。处分考察期内又违纪的,累加处分。处分考察期期间有表现优异或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考察期未满或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颁发毕业证。考察期期间因实习或就业离校的学生需由用人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出具良好表现证明,考察期满方能解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分解除程序为:记过以下(含记过)的处分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系部审查并签署是否解除意见,报学工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还需要学工处审查汇总,报分管校长审批。每学期期末集中解除处分一次。

第二十六条 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学生,退还学年培养费和住宿费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因偷盗、抢劫、敲诈勒索、破坏公物等原因取消入学资格但未赔偿损失的学生,赔偿费用从培养费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年培养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为了切实保证教育效果,起到“处理个别,教育全体”的教育目的,各系部、各班级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处理处分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家长对学生在校情况的了解,形成学院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合力,班主任要将处理处分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要切实改变学生的人生观和职业教育观,增强育人责任心和使命感,强化教育,狠抓管理,教管结合,努力把违纪尤其是严重违纪事件降低到最低点,同时要严格遵守本细则,实事求是,“到站上车”,不包庇,不纵容,把处理和处分作为教育管理的常规手段,不得等学生错误积累到开除学籍程度时再报批。

本办法从201791日开始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