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闵友付发布时间:2018-09-28浏览次数:415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诚信,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专科新生,须持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系部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系部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学工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系部配合招生办公室对招收新生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院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院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院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三条每学期学生按照学院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各系部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第一天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学工处,在第三周的第一天将未注册名单报学工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二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专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目前学制为三年制专科专业。

第十六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起算。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系部、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院有关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学院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院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系部、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不得转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学生转专业时间在每学年开学后前2周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学生如要求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按规定考核、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须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的学生转专业材料,应包括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加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和相关转专业的政策性文件。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学院转学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休学期间的。

(七)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计: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休学的;

(三)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创业休学的,系部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 1-2 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 2 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院申请保留学籍,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其交换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按照学校专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由学工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填写《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由学工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第六节退学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累计两学期且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少于15个学分的,进入退学预警期,退学预警期为一学期。退学预警期内获得15学分及以上的,解除退学预警。每学期开学四周内,系部将进入退学预警期的学生名单报学工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在退学预警期内获得学分数少于15个学分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八)其他可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所在系部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系部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系部处配合学院学工处,对系部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经系部、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系部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相关手续办理:

(一)由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自学院批准退学之日

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由系部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院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系部领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成绩优秀,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通过总学分达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的 70%及以上,系部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学工处备案。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或按结业离校。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0%,准予结业。符合结业标准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所在系部领取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向学院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能参加返校重新学习。结业学生考试合格后,应在一周内向学院申请审核毕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向学工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申请肄业证书的学生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学工处申请制作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变更表》,系部初审、学工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五条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院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学院实行电子化管理,系部也应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学院和系部分别留存毕业生永久性相关电子档案。

第四十九条系部应定期上报学籍材料。系部需指定专人,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将本学期学生注册、升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上报学院。学院每学年与系部核对一次学籍材料,并将学籍变动情况录入CRP管理系统和教育部学信网。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系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系部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学籍卡》、《成绩表》、《体检表》、《奖惩决定》、《毕业生登记表》等书面学籍档案材料由所在系部保管。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时,由系部代表学院转至有关接收单位。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学院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信息公开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素质拓展或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对身心困难学生开展精准帮扶。学生应当增强身心健康意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正确处理好环境适应、生涯规划、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恋爱情感、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身心健康水平。

第五十七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组织者应当按学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备案。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除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学生须严格遵守《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住宿秩序。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学院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六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60学时)者。学年旷课累计达80学时以上(60学时)者。

(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打架情节极其严重者,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敲诈勒索,情节极其严重者。

(八)抢劫,情节严重者。持械抢劫者,勾结校外人员偷盗、敲诈勒索或抢劫者。

(九)殴打教职工、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者。

(十)异性交往越轨,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一)偷窃情节严重,数额或价值1000元以上。

(十二)未经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私点蜡烛、吸烟、点明火,造成极为严重后果和无法挽回损失者。

(十三)对抗性比赛中,恶意伤人,造成极为严重后果者。

(十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十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十八)造谣、传谣给集体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网络上传播不雅视频、图片、文字者。

(十九)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习俗或禁忌,造成事态扩大,影响恶劣者;

(二十)因犯有其它错误或某种原因不宜再继续学习者。

第六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学院根据《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2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院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给予学生记过设置9个月期限,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院办公室、团委、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团委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

学院制定《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江苏省教育厅在处理因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第七十七条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成教生、国际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