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郝允龙发布时间:2018-09-28浏览次数:146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促进我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健全和完善决策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院党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规合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措施以及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

5)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和调整等事项的确定;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定;

7)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8)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院级奖惩事项的审定,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10)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专业技术职称、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11)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2)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3)学院有形资产的出售、转让、出租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出国出境事项;

16)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校办独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合作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6)其他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和省财政支持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涉及学院布局调整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房屋新建、改建、迁建、修缮等项目;

6)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7)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的安排。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单项采购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2)未列入预算,单项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全年累计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3)对外投资、捐赠等;

4)其他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第三章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会议作出决定,会议形式为党委会,党委会议事程序、规则按照《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并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要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

第十条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

第十一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决策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会议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院长召开办公会具体部署落实,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如需变更,必须报告,重新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三重一大”各项目依规、科学地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决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擅自泄露不应公开事项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