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平台、办公信息平台管理规定

发布者:郝允龙发布时间:2018-09-28浏览次数:199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平台、办公信息平台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要求,按照“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建设;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的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及办公信息平台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各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条各党支部统筹管理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及宣传阵地建设工作,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支部宣传委员为新闻宣传工作具体负责人;有独立网站的行政部门,部门主管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指定12名通讯员,负责新闻的采写和报送。

第三条新闻信息的采写,实行新闻信息来源所在单位负责制,各单位务必在第一时间将本单位主办或承办的新闻事件或相关活动信息发布在校园网上,如需发布在校园主页新闻,要尽快以新闻稿或信息通稿的形式并附影像资料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批后报送给宣传部。学院基层单位独立网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讯员发布的新闻信息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应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导向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学院层面的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由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须在活动之前将有关活动计划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宣传部通报,宣传部将及时协调、会同校内外人员及新闻媒体记者对活动进行采访报道。

第五条重大新闻由宣传部统一发布后,各单位可从自身角度出发重新采写;严禁直接从校园网复制和抄袭文稿。

第六条新闻标题简明扼要,内容通顺流畅,图片要有文字说明,文稿应以通讯员姓名或单位名称署名。新闻报道中涉及的领导、教师、学生等,应尽量明确职位、所属单位或所在班级。

第七条校内媒体(校园网、校报、校园电视台、橱窗、校园广播)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新闻报道或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规范。校园网新闻发布格式要求:1、字号:设置所有文字为宋体小四;2、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段后1行;1.5倍行距。大小在500KB内;3、图像高度按宽度进行等比例缩放,图片宽度像素为700像素。

第八条各单位所属网站要有专人管理,各项内容要经常充实内容,每周要有新的内容发布,严禁出现“僵尸”网页或“僵尸”栏目(窗口)。对出现“僵尸”网页或栏目的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设有单独宣传网页的行政单位部室主管领导为本单位网站负责人)。

学院将对各单位的新闻信息宣传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宣传部是学院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院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归口管理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新闻宣传工作。涉及学校的新闻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对发布新闻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的,除追究发布人责任外一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办公QQ群及微信群的管理:学院内部凡是以办公为目的设立组建的QQ群、微信群,实行备案,备案部门为校党委宣传部。群管理按照“谁组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组建单位设立群管理小组,群管理小组组长由发起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负责对本群进行监控。群成员随时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随时增加或删除。群发布、群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及学院机密,群共享、群空间栏一般只用于公务,不得作其他私密交流。其他交流可转到好友栏内,交流中,禁止诋毁学院、学院各单位及师生形象,禁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德、不文明、侮辱性语言,禁止出现不良政治倾向、宗教、色情、暴力等内容。严禁在群内发布与工作无关、有负面影响的其他网站链接,尤其是色情、病毒链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和损失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监管不力的群管理人视造成影响的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个人微博应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微博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学院各单位、部门聘请校外人员来我校开展讲课、讲座辅导等,执行“谁聘请,谁监管”的制度。事前须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把讲座内容,讲解人情况,讲座时间,参加人员,讲座监控人等情况报宣传部备案(专业性讲座除外)。聘请单位应事前告知开展讲座人员应遵守学校有关制度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小道消息,诋毁中央精神,有违社会公德、国家法律等言论,禁止出现不良政治倾向言论、宗教、色情、暴力等内容,举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监控讲座过程,发现有违上述情况的,随时叫停讲座。如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举办部门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