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郝允龙发布时间:2018-09-28浏览次数:293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稿)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委教〔201710号)等规定,对《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促进我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健全和完善决策监督机制。

第二条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61号),公办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3.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院党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规合法。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措施以及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

5)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和调整等事项的确定;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7)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8)学院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9)院级奖惩事项的审定,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10)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惩、职称评审、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11)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2)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3)学院有形资产的出售、转让、出租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出国出境事项;

16)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17)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

4)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6)院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7)院办独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合作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8)其他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和省财政支持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一次性预算资金达50万)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涉及学院布局调整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房屋新建、改建、迁建、修缮等项目;

6)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7)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的安排。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单项采购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2)未列入预算,单项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全年累计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3)对外投资、捐赠等;

4)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其他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第三章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决策前

1)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会议作出决定,会议形式为党委会,党委会议事程序、规则按照《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议题应经院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会议研究决策。

2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

3)对实验室建设、专业规划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八条决策中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纪检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九条决策后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决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向党委汇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2)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3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作为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4)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责任人;

5)擅自泄露不应公开事项的;

6)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