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江苏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应急办【2019】26号)文件精神,结合单位自身情况,暂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本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可根据对方提供的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支付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现金支付时应当索取相应的收款凭证。上述凭证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学院对相关事业单位来校人员提供交通、餐饮服务的应按下面标准收费
1.交通费,其中高铁站与云龙校区之间的可按每趟车8元,贾汪校区与高铁站之间的可按每趟车30元,其余,按照0.6元/公里收取。
2.伙食费,在学院招待餐厅安排就餐的,早餐按照每人每餐5元标准收取,中餐、晚餐可按照每人每餐20元标准收取;在校外安排就餐的,早餐按照每人每餐10元标准收取,中餐、晚餐可按照每人每餐30元标准收取;在教工或学生食堂餐厅窗口用餐的据实结算。
3.学院财务提供微信和现金收款,微信收款不再开具收费票据,现金收款由财务开具收款凭证。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