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规范学术行为,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学校的重大学术问题。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学校的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的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办法;

(二)学校重要教学科研或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审议重要的横向协作项目;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四)指导、组织学校学术活动;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引进人才、兼职教授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其他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的咨询建议;

(七)学校认为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章 组 成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20人的奇数,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40周岁以下)。其中,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由学校酝酿,亦可由院系推荐,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学校决定。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专业代表性,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二)了解本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四)在担任学术委员之前的两年内,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五)身体健康,能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党委会研究后,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处长兼任秘书长。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专业结构状况,合理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委员的构成,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辞去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科研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办公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有关人员组成。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不能由其他人代替。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者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不低于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委员在任期间如因违背有关学术原则而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将免去其任职。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临时成立评议组、评审组等学术专题小组。各专题小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审议院长委托的有关学术问题,以及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且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学术问题。会议到会人数必须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有效。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八条校属各部门若需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委员会秘书处准备会议、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按本章程执行。